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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房产抵押担保是指:
为担保债务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拥有所有权房产的占有,将该房产抵押给债权人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,债权人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。
上述的“房产抵押”:
提供担保房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;
债权人为抵押权人;
所提供抵押的房产为抵押财产;
“房产抵押人”必须是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。
债权人办理房产抵押担保,应注意三个重要环节:
一、首先需核实抵押房产能否抵押。
需核实的事项为:
1、拟抵押房产的真实性,即是否真实存在(未被拆除或者被毁损等);
2、拟抵押房产的价值;
3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拟抵押房产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:
1)“房产抵押人”是否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;
2)在该房产上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。
二、与抵押人签订“房产抵押担保合同”。
债权人经核实验证后,应与不动产登记载明的“全部房产所有权人”,作为“抵押人”,签订所涉房产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。
如:抵押房产系婚内财产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双方均应作为“抵押人”在抵押担保合同书上签字。
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:
(一)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;
(二)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;
(三)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状况、所在地、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;
(四)担保的范围。等等......
如所涉房产已经被设定抵押 本次再作抵押的:
应当核实拟抵押房产的真实价值,以拟抵押房产价值扣除已抵押债权的价值,剩余的房产价值的部分才能作为抵押;应将该内容明确记载于“房产抵押担保合同”中。
三、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“房产抵押登记”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,抵押权人及抵押人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,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债权人设定抵押权,应当同抵押人一起一并持所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等相关材料,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“房产抵押登记”,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我国对于房产等不动产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,房产等不动产需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不动产物权,不动产所有权人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;
不动产登记物权后方可进行抵押;
房产所有权人、抵押权设立等事项,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;
如无其他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情形的,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;
不动产所有权证书(由产权人持有)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,无其他足以推翻的证据,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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